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规章制度



关于加强对所属实体管理的暂行办法



        协会为加强对所属经济实体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行业,明晰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实体系指协会兴办的企业、杂志社、医疗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
        二、协会实体负责人由协会聘任,聘期为三年。实体负责人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负责人每年要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营状况,并接受协会的考核。
        三、协会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协会实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协会实体负责人应根据协会相关规定自主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解聘)与管理,聘用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实体自行负担员工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并存档备案。在用工过程中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并主动接受协会的管理。
        六、协会实体销售产品、收取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七、实体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遵守协会财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协会实体所得收入,应如实缴纳税金,不得偷税、漏税或隐瞒收入。
        九、协会实体必须严格按协会规定加强合同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增长。
        十、协会实体严禁私分乱发所得收入,杜绝损害实体利益行为发生。
        十一、实体严禁公名私利,公活私承的行为发生。严禁超范围经营。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因主观原因有损协会声誉,给协会造成损失和事故等,协会会长办公会(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或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解除实体负责人聘任的决定,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赔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办法是对实体管理的框架性文件,有关杂志、医院的监督管理在本制度基础上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会议制度



        协会为了更好地实行科学和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决策效率与质量,制订本制度。
        一、本会采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部门实施的会议制度。
        二、本会会议制度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日常办公例会等。
        三、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会长办公会是协会日常办公决策会议,研究协会重要工作事项,实行“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相关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相关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列席会议。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七、日常办公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或副会长主持,相关副会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决策与决定事项。
        八、协会办公会议决策要保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可行性,并本着对协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决定、执行各项决定。
   


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一)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印章均由协会办公室保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方刻制。
        (二)印章由协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保管者没有印章使用权。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按规定严格使用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登记簿,记载公章使用情况。
        (二)协会公文文稿由会长签发。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秘书长代为签发,印章保管者才能在打印发出的正式公文文书上盖章。除以上规定外,任何人没有批准使用协会印章的权利。
        (三)协会印章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文、发函的公文文书以及在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四)分支机构印章使用,需经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批后使用。
        (五)未经领导签发擅自使用印章或丢失印章,视情况应负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协会内设各部门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但各部门必须将保管使用印章与审批印章分开管理,谁批准使用印章,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法律责任,重大问题必须报请协会会长批准后才能使用。
        (七)介绍信的印章使用除登记外,还必须将介绍信的存根存留。
        三、协会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解释权在协会办公室(秘书处)。


  

  新闻媒体宣传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维护协会媒体宣传工作的政治性和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媒体宣传工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一切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协会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新媒体宣传工作统一由协会网络宣传部负责。原则上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不含期刊杂志社)不再设立独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原有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要加强监管。对于违规的网站(违反中宣部宣传要求、违规刊登广告、虚假宣传等),一经发现,取消备案号;微信公众号在年审时,须提供全年发布的简要概述并报协会网络宣传部审核备案,对全年无发布信息的公众号,协会不再提供年审资料。

第四条 内部刊物管理

(一)内部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自主编辑印发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刊物(纸质、电子)。

(二)内部刊物严格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宣传方针。

(三)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刊物的具体管理工作。未经协会审批,禁止擅自刊发任何宣传资料。

第五条 图书、杂志

(一)图书、杂志是宣传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必须保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出版纪律。

(二)凡是以协会和分支机构名誉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资料必须上报协会审核。

(三)杂志刊登的内容,必须严格审稿。如有重大选题或期刊变更事项等、需提前按有关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媒体管理

(一)新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所登载转发的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容的政治、政策把关,加强对信息整体基调、格调、品味的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在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上不出问题。

(二)凡个人转载其他媒体新闻或发布的信息,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网站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保密内容的资料。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上报协会宣传内容负总责(指定专人对接),由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再提交协会网络宣传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协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期刊杂志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解释权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网络宣传部负责。

 

 

                                                                                                                                              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

                                                                                                                                                   2020年5月15日